家族是中华文化传承的基石

发表时间:2018/3/16 浏览

家族中华文化传承的基石

家族组织是一个典型的共同体组织,它以先赋的血亲关系凝聚着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崇拜家族祖先,维护家族利益为家族组织的核心意义。家族组织来源于古代的宗法组织,它是传统上层社会的宗法观念向底层社会的渗透与扩大,并充分制度化的一种组织。家族组织依靠伦理意识、血亲观念维系着它的稳定传承。

有研究者认为,宋朝以后中国社会具有的重要特征是出现了新宗族形态,新的宗族形态以宋儒的社会主张为理论依据,强调以儒家人本主义的伦理政治文化化民成俗,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将中国本土的祖先信仰进一步仪式化,为宗族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证。在宋明理学家“敬宗收族”的号召与修族谱、建祠堂、置族田的实践样板影响下,明代以后家族组织普遍出现。

一、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民俗要素

明清时期是家族组织成熟时期,民俗要素完备,丁口、族谱、祠堂、祖坟、族产、家训族规、族房长是家族组织的七大民俗要素。下面我们分别谈谈这些要素在明清时期的具体表现:

(一)丁口

丁口,指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家族组织的丁口范围以“五服”为限,所谓“五服”是指五种服丧的孝服式样,丧服的式样依生人与死者的远近亲疏关系确定,最远的血亲关系是同一高祖的玄孙,因此说五服是指高祖以至玄孙的九代之内的血亲祭祀群体。五服之外,就不属于同一家族组织。丁口是家族组织维持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家族组织为了延续和扩大,对人丁的添加十分重视,添丁进口是家族的大事,人们以繁衍后代为对祖先的孝道,如果子孙乏嗣,就是最大的不孝,“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成为家族教育的信条。一个成年人如果迟迟不娶,就会受到家族的斥责,“或当娶而失期者,众跪于祠堂前而切责之。”或结婚多年不得子嗣,也会感觉脸上无光,求子就成为家庭寻常活动内容。

一旦家里如愿得子,就须向家族报丁。报丁的时间各家族有不同的规定,有的随生随报,如浙江会稽《章氏家乘》(康熙三十六年)规定,“凡子生一日,告于宗长而书其行,弥月抱之以见于庙及宗长。”有的一年报送一次,如福建崇安《袁氏家谱》(光绪九年)规定,每年正月初一报丁,当即查明,载入丁簿。每一家族都有丁簿,登录所有合法出生的男孩。但要成为真正的家族成员,须待成年之后,各地家族成人的年岁大多在十六岁,届时举行入谱的仪式。如苏州《范氏家乘》(乾隆十一年)的惯例:“子孙年十六岁,本房房长同亲交,父兄于春秋祭祀时同往祠中,具申文正位验实,批仰典籍注籍。”如果未成年而殁,族谱一般不录。

(二)族谱

族谱,是记述宗族源流世系、族籍登记,宗族重要成员事迹、宗族墓地、田产及族规家训的宗族文献。族谱的编修源于汉魏时期的世家大族,目的是维系世家血脉宗亲的贵族地位。宋明以后,庶民家族修谱成风,家谱、族谱成为“敬宗收族”的文献依据,“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

明朝是族谱编修的高潮时期,明人继承了欧阳修、苏洵以五服内族人为族谱主要收录对象的原则,并将这一原则推广开来,在各地纷纷纂修的族谱中,纵向世系源流可以追索甚远,但重点记述的是高祖以下的家族事务。明朝的士大夫在地方家族组织建设中,起了相当大的推动作用。这种作用如果要有具体文献证明的话,那就是家谱、族谱的编修,他们大多以替家谱、族谱作序的形式,推崇谱谍的教化与聚族功能。如明朝初年,历官四朝,曾经做过内阁大学士的杨士奇,为其家乡江西泰和县及所属吉安府宗族就撰写了70多篇宗谱的序跋。他在序跋中重视家族源流,强调家族的文化传统,“族谱之作,所以明世次,别疏戚,著其所自出,而表先烈启后昆之意,具乎其中。”明朝后期退休官员、思想家罗钦顺,也是泰和人,他曾写了13篇谱序,并亲自参加本族的续谱活动。他在《义城黄氏重修族谱序》中说:“盖闻人道莫大于尊祖, 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宗法既废,而收族之要,惟赖谱牒而已。”当时宗族组织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族谱,族谱是家族的历史文献,也是家族现实利益的依据与家族行动的规范。有了族谱就可明白世袭源流,就能团聚家族成员,从而保证家族组织的稳定发展。

族谱的编修是家族的大事,首先在家族中设立编修机构,名为谱局或谱馆,由他们负责组织文字材料,制订谱例,收取相关费用,再由主笔纂修成书。修谱的费用,一为族产提供,二是丁口缴纳。

为了适应家族的不断发展,保证族谱对家族生活的现实服务功用,家谱需要不断地重修、续修,重修或续修的时间,各地不一,大略是三十年一修。对于家谱、族谱的管理各家族有相应的制度与习惯。一般是谱谍修后,各家房长谨慎收藏。慈溪《方氏家规》规定:“各房宗谱各有谱箱,宜悬于高洁处。不得慢藏,不得出借,并不得藏于迁居外姓之房长。”如有遗失,限期两月,“照式备录”,成书后,要举行祭祖仪式,邀各房长检视,“以示大众”,不得徇情,“以干不孝之律”。

(三)祠堂

祠堂,是基本的族产。祠堂供奉本家族的祖宗牌位,四时祭祀,同时祠堂也是宗族公议与处理事务的场所。在古代社会立庙祭祖是上层阶级的特权,一般庶民是不能立祠祭祀的。庶民只能在家内祭祀祖先,所谓“祭于寝”。明清王朝的礼制仍然如此规定。然而自宋朝以后,随着家族组织的发展,民间急需一个公共的祭祀与议事场所,家族建立祠堂成为民间日常生活的需要。明清时期各地宗族纷纷建立祠堂,祠堂成为家族组织的重要标志。

祠堂的普遍兴起是在明代中后期,它跟朱子《家礼》的提倡关系密切,《家礼》规定在正寝之东立祠堂,祠祀高、曾、祖、父四代。明代后期嘉靖皇帝推恩允许庶民祀祖,要求官员建立家庙,为地方宗祠的普及提供了机会。如弘治《徽州府志》记载的徽州宗祠是15座,嘉靖《徽州府志》记载的是213座。从明朝中期与明后期徽州宗祠的数量变化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宗祠发展情形。

祠堂有不同的类型,从规模上看,有大型的宗族祠堂,有属于小型家支的家户祠堂。如明代徽州祁门程氏说:“追远报本,莫重于祠。予宗有合族之祠,予家有合户之祠,有书院之祠,有墓下之祠。”除宗祠、家祠外,还有书院祠堂与墓地祠堂,这是具有地域家族特点的祠堂。宗祠供奉始迁祖以下神主,清明节合族公祭。家户祠堂祭祀四代内祖先,年节各房老幼集中祭祀,平时可随时祭祀。广州大小宗族皆有祠堂,人们竞相夸耀族姓祠堂的壮丽堂皇。“每千人之族,祠数十所。小姓单家,族人不满百者,亦有祠数所。”称为大祠的,是祭祀始祖之庙,“庶人而有始祖之庙,追远也,收族也。”追远为孝,收族为仁。每岁冬至,由宗子主持全族祭祀活动。祠堂不仅是祭祀祖先的场所,它还是维持家族秩序的权威中心。族长每月初一、十五,“读祖训于祠,养老尊贤,赏善罚恶之典,一出于祠。”由此可见祠堂在地方宗族生活中的作用。

(四)族产、坟山墓地

族产,是家族活动的经济基础,它包括族田、店铺、渡口船只等。宗族或家族一般都有自己的族产。族产的来源通常有两种,一是族人的捐献集资,二是族产经营的收益的不断积累。人们将日常的族产收益集中起来,以集中使用。族产的管理一般为按房轮直或专人承租两种。轮直或承租族田族产的收益除规定上交宗族的份额外,其余归个人所有。对于家族收益的管理,一般设有专人经管,如光绪十年(1884)修撰的《宁乡熊氏续修族谱》规定:族祠设“总管一人,经管四人,须择老成殷实者为之,凡祠内钱粮出入、及祭器、一切契约字据,交簿具领,不得遗漏。每年清算载簿,三年期满,交卸下手。倘有隐匿侵蚀等弊,公同处罚。”明清时期一些家族不断通过买卖的方式占有田产,成为公堂地主。

每一宗族或家族都有自己的坟山墓地,“生前族居,死后族葬,”是自古相传的惯习。家族墓地,一般选择在风水上佳之处,这样会对子孙后代有利。选择祖墓,要“土厚、水深、无砂、无蚁,土色以黄为正,坚而不燥、光润而不湿者吉。须使他日不为城郭、沟池、道路,不为贵势所夺、耕犁所及,又须避村落,远井窑。”明清时期风水师是热门职业,福建、江西人们尤其相信风水,将子孙的发旺与祖坟联系起来,“江南之俗,子孙本支,人各为冢,一家贵盛则曰某祖坟也,一支绝灭则曰某祖坟也。”祖坟是家族的神圣场所,族人必须严加保护,以防止墓地风水遭到破坏。墓地附近不准起土砍树,祖坟地的树木属于风水林不准砍伐。 祖坟对于活着的族人来说,是一个精神的依靠。祠堂供的是神主牌,墓地是祖先栖息地,子孙的岁时祭祀活动就在这两地举行。

(五)族长

为了有效管理宗族与家族事务,每一宗族与家支都要推举负责人。明清时期大的宗族一般设总管一人,族长一人或多人,管理日常事务。族长一般是德才兼备的长者,“族长齿分居尊,统率一族子姓,评论一族事情,公平正直,遇事辄言,乃其职也。”族长是家族的权威,对外见官、交涉与其他宗族的关系,对内理家族内部事务。具体说,族长职责有四点:

1、协助宗子主持宗族祖先祭祀。正旦、清明、中元、冬至都是祭祖的日子,凡是设立了宗子的宗族,族长协助主持祭祀。如果没有设宗子的家族,就有族长独立主持祭祀。

2、管理族产。

3、主持调解家族内部矛盾,公平判决家族内部争端,惩戒违反家训族规者。

4、代表本家族与官府及其他家族交涉协调。

在宗族之下,有不同的家支,这些家支俗称房头,各房头有房长,房长也是经家族推举而产生,他管理本房事务,如《余姚江南徐氏宗范》:“族中支派繁衍,似不可以一二人主之。每房各立房长,以听一房斗殴、争讼之事。”如果与外房交涉,先有房长之间共同协商处理,不服,再禀告族长、宗子等会族公议处理。族长、房长是家族事务管理的执行人,如果他们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从原则上说,族众可以通过公众会议将其罢免,重新选举新的家族领导。但是从担任族长、房长的情况看,他们大多是本族的“殷实之人”,一旦掌握族权后,不见得轻易改变。

(六)家训族规

家训族规是明清家族组织的民俗要素之一,从它的文化性质看,它是上下层文化的融合,上层的统治意识与下层的自治意识在家训族规中都有一定程度的表现,就其思想内容看,它是儒家伦理思想在家族社会的具体实践。家训族规中同样贯穿着儒家的思想原则,儒家的教化观、伦理观通过文人士大夫的灌输与家族范本的标举,成为家训族规的精神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家训族规在不同的时期显现出不同的形态特点。

在隋唐以前,家族形态主要表现为世家大族,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对于家族成员以劝诫为主,强调精神的认同与思想的规范。这一时期的家训表现突出,其中以《颜氏家训》最为典型,“古今家训,以此为祖。”

隋唐以后,随着世家大族的分崩离析,庶民家族兴起,以道德伦理为劝诫内容的家训这时也开始向家法族规方向转变,以适应家族社会的新变化。当庶族家庭直接面对的是国家朝廷的时候,他们需要一套协调国家、地方、家族的规条。同时国家亦通过文人士大夫这一中介将国家意志贯彻到社会基层。

惩罚规则是家法族规与传统家训的根本区别,家训是以谆谆告诫的方式教而不罚,家训重在精神教育;家法族规以条约规范的形式要求家族成员认真履行,以惩戒的办法保证族规的实行。宋代在理学思潮的激励下,宗族复兴成为一时之风气,理学家张载、程颐、朱熹等不遗余力地鼓吹恢复古代的宗法制度,以“收宗族,厚风俗”的方式“管摄天下人心”(程颐语)。苏洵、欧阳修带头重修族谱,并形成欧、苏两种修谱体例。在族谱的卷首部分往往列有本族的谱例族规,如临安钱惟演订立的《谱例》就涉及到家庭伦理、婚姻、祭祀、教育等多方面的行为规定。

虽然唐宋时期开始强调家法、礼法,出现强制性的族规,但其家法族规还带有前代家训性质,社会上出现了诸多家训与族规混合的家族规范。如司马光的《家范》、《家仪》、袁采的《袁氏世范》、陆游的《放翁家训》、朱熹的《朱子家礼》等,都贯彻着古代社会的礼制精神。元明以后,家法族规中虽然仍有着家训的因素,但其惩戒规条增多,惩罚强度加重。如果说唐宋家法族规以教化为主,惩戒为辅的话,那么,元明以后的家法族规以限制惩罚为主,教化为次。古代社会家训族规的地位变化与封建政治对民间社会的控制程度渐趋加强以及统治政策变化相关,明清时期帝王亲自过问、干预家法族规的撰写,并在全国树立家法族规范本,如朱元璋对浦江郑氏的褒奖,规条细密的郑氏《义门规范》成为明清社会的族规的榜样。

家训族规的主旨是以儒家伦理道德原则规范家族成员的思想与行为。家训是劝诫性规范,重在言教,没有强制措施;家法族规是禁止性规范,有明文的惩罚规定,以保证家法族规的实施。

明清以来家训族规的主要内容有:

1、孝悌。“百善孝为先”,孝悌是家族伦理的核心,家训族规首倡孝悌。

2、耕读为本。“耕读传家久,诗书济世长”的门联常常见于乡村老屋。乡民对娼优隶卒等贱业十分不齿。

3、修身。节俭勤业、尊师重道、正直廉洁、恪守礼教等修身标准。

4、整肃门户。严格区分男女界限,不得非礼接谈。

5、严守尊卑秩序。

6、善择婚姻。注意门当户对。

7、慎选继子,以防家系的紊乱。

8、丧葬宜俭。

宗族事务主要有以下内容:管理宗族的机构,宗祠活动,族产管理,族谱编修,祖墓祭扫,族学教育,尊卑区分,族谊互助等。此外为调整与乡里社会及国家的关系,家法族规也作了许多具体规定。如和睦乡邻、规避词讼、不损他人、调解纠纷、捍卫宗族、严惩盗贼、保护环境、按时完粮纳税、莫谈国事以及禁入会党等。

从家训族规的具体内容看,它主要功能在于调节个人与家族、社会的伦常关系,以保证家族的生存与发展,具体说来有如下三种功能:

1)以孝悌之道为礼俗之本,强化家族内部的伦理关系。

孝悌之道,是家训族规中大力提倡的内容,认为孝悌之道是与血缘关系共生的天然的人伦之道,人伦之道是宗族凝聚的粘合剂。孝悌之道作为调和家族内部关系的行为准则,在团聚宗族,维持家族伦理秩序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以诚信忠厚为修身之本,模塑传统社会的理想人格。

家训族规中有相当部分内容是人格修养的内容。治国平天下是古代士人的理想抱负,修身齐家是家族子弟向上努力的第一步,家训族规重视对家族成员的人格教育。由于习性的养成与人在成长过程接受的教育内容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传统家训中强调童蒙的人格教育,所谓“教妇初来,教子婴孩”,有关训子、教子、诫子、示儿的内容在古代家训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3)以劝诫惩罚的礼俗规条,规范家族成员行为,补足国法。

家训族规作为一种家族性的礼俗规范,它是基层社会自治的有效方式。家族成员朝夕相处,“德业相劝,过失相规”,家训族规对民众的约束直接而细密。它对民人的行为规范有两种表现,一是通过伦理教化,使人们自觉养成具有爱敬之心,行为得体,举止合乎礼数的好子弟;二是以惩戒条例,明确要求遵循家法族规,与国法律条。在各式家训族规中无不具载奉公守法的条文,其中,特别强调税粮的完纳。民户是国家财税的来源,赋税的征纳历代都是一件棘手的事务。家族作为基层的社会组织,它在催促交纳赋税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家族为了协调与国家社会的关系,也在这一方面,积极配合了国家行为。在家训族规中,交赋税,急完粮的条文常处在显著的位置。

家法族规因为其与民人关系密切,它在相当程度上具有教化民众、团聚宗族、联系乡里,保障地方,安定社会,服务国家的社会文化功能。在晚清社会家训族规亦随着社会文化环境的改变,而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增添了相应的民主内容,以及一些文明条款,最明显的是对教育的奖励与重视。

上述诸项是构成家族组织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是家族组织存在的前提与条件。

二、明清家族共同体组织结构民俗

家族组织是一个活动的有机体,它要保持正常的生命状态,就必须不断地进行各种自我调整与更新扩张活动。人们对宗族组织结构的建立与调整遵循一定的习俗惯制。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分家。宗族内部随着世代的延续、人口的繁衍,不断地分蘖出新的家庭。分家习俗有相对确定的模式,传统兄弟分家,一般由族长或舅父或姑夫来主持,立有分家契约,将祖产与兄弟要承担的义务公平分割。契约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由家族保障实行。

兄弟均分财产是中国传统的分家习惯,无论嫡出还是庶出都有权分得家产。

(二)立族。即建立新的宗族组织。宗族总是处在不断的分蘖的过程中,随着历史的推移与家系范围的扩大,人们为了便于宗族活动的开展,一般在远祖的名号下分立宗派房支,使血缘关系亲密的宗族成员能够有效地凝聚在一起。立族通常要设立族产、建立祠堂、编修族谱,以及成立宗族管理组织。在立族的过程中有三项重要条件:一是时间,宗族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一般在始祖以下五至六代才能形成,大约在150年左右;二是人口,宗族实体需要有一定的人口规模,如果世代单传自然形成不了宗族。一般来说人口随着代际推移,呈几何级数增长,到了相应人口规模之后,自然可以立族。三是有共同的始祖,世系清楚。族人有一个共同确认的血缘祖先,始祖是家族的根本。徽州宗族大多以始迁祖为始祖。但要立族的话,仅知道是一个祖先的后裔还不够,必须明确世系的昭穆等次,“奠世系,序昭穆”才能形成一个宗族。明白了同祖之人在宗族世系中的名分位置之后,人们之间的互相亲爱才能符合宗法伦理关系,宗族才能有稳固的秩序。因此昭穆世次是立族的重要原则。

(三)入族。因婚姻和生育而新增的人口进入宗族需要一个认定的过程。外姓女子因婚姻进入本宗有特定的仪式,新婚之后有一个告庙的仪式,古代称为“庙见”,即到祖庙去拜见列祖列宗。光绪浙江山阴《安昌徐氏宗谱》规定,“婚嫁先期具一张纸,遍告族人,曰:第几男与某氏议婚,今择某月某日亲迎,谨告。遇春祀之日率新妇拜祖宗,见尊长,领宗帖。”就是说,娶新妇入族,要周知族人,并且要在祠堂拜见祖宗、接受尊长教训之后,才能领到加入宗族的文书。按照一般族规,只有经过正规婚姻程序的人即明媒正娶者才能以“正配”的身份列入族谱,其他人只能简单记载“某氏”。新生子孙入族分“报丁”和“入谱”两个步骤。报丁有两种形式,一是随生随报,二是在一年中规定的时间上报。家族有专门的丁簿,用以登录所有合法出生的男孩。族谱只收载成年或已婚的男子。只有入谱的人才能算宗族的正式成员。女婴出生也要注册,但不告于宗庙,她们以后载入夫家族谱。如果家族成员大逆不道或有恶行丑事,一般要削去他的谱号,以示惩戒。

(四)合谱。两个家族的族谱上所载的祖先相同,证明是同源分流的关系,为了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双方协议合并成一个宗族组织,称为“合谱”。合谱要举行盛大的仪式,建立祠堂、修撰新的族谱。有的宗族为了扩大影响,依附望族,望族愿意收留,称为“认宗”、“归宗”。清人赵翼曾说:“世俗好与同姓人认族,不问宗派,辄相符合,此习自古已然。”这种依附望族的做法在历史上并不少见,通过联宗合谱的方式,宗族势力远超出聚落范围。如天下第一家的孔氏宗族,就是全国统一族谱,统一字派。     

三、家族共同体成员参与的民俗活动

宗族或家族作为一个特定的组织,其组织内的成员经常会参加一些集体性的民俗活动,宗族成员集体参与的民俗活动主要三类:

一是人生礼仪等家族大事。人生仪礼是家族的重要生活程序,作为家族的子孙,他的诞生、婚庆、死丧都是家族大事,家族成员相互扶持帮助,“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悲喜与共。

二是宗族公益活动,包括家族内成员之间的相互救济与资助。“患难相恤”,是家族成员间的义务。在传统社会人们经常面对各种各样的生活危机,比如因天灾人祸家庭面临生活的窘境,这时家族就要动用族产或家族内殷实人家予以接济或救助。家训中常有睦亲族的条文:“恤其孤寡,同其好恶,贷其贫急,”是族党的职责。

三是岁时节日的特定祭祀与聚族活动。祖先祭祀是宗族组织的重要活动形式,人们通过对祖先的祭拜,表达报本的诚心,加强宗族成员之间的情感联系。

家家挂祖先的画像,家人、亲族在年节中都要拜祭祖先,时间一直延续初三、初五、初十,至到正月十五,名为“拜喜神”。

明清时期家族组织通过规训与互助,惩戒与救济的灵活手法,团聚族人,家族组织民俗要素与组织结构的完整,奠定了家族共同体组织在基层社会的保障作用。(作者 萧放)


上一篇:巩姬鹏女士下一篇:癸巳年东原巩氏祠堂落成祭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