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律例强调,要常回家看看!
在中国历史上,“常回家看看”也曾被当做为儿女、为官的一个必备条件。古代法律上惩罚的不孝有如下六种行为:诟詈双亲,别籍异财,奉养有缺,居丧嫁娶,匿丧不举,诈称亲亡。从隋唐到明朝一千多年间,法官只要判一个人“不孝”,其罪名一定逃不脱以上的六种。
到了清朝,乾隆即位以后,规矩变了,法定的不孝行为不再只有六种了,又多了第七种——忘亲。
什么是“忘亲”?就是父母还在世的时候,儿女出远门求学、做工、经商、为官,然后长期不回家探望。《大清律例》写到:“游荡他乡,远离父母、不知归养者,均属忘亲不孝之人。”换句话说,你必须常回家看看。
如果不常回家看看,会受到什么惩罚呢?这要看情况,看你是平民还是官员。如果是平民拒绝回家探望父母,一经父母“首告到官”,政府就会像通缉罪犯一样通缉你,逮住之后,“拘送归家”一把你捆起来,强行遣返,因通辑和遣返产生的所有费用,譬如公差的来回路费,都由你来出,这还不算完,以后政府征用差役,会优先“考虑”你,而减免钱粮的时候,却没有你的份儿。
长期不回家探望父母,得由父母亲自去告,然后官府才会受理,亲戚邻居检举揭发的不算。由此推想,清朝平民即使十年八年不回家探望一回,也不一定会遭到通辑和遣返,因为他们虽然不爱父母,父母却爱他们,儿女忍心不回家探望,父母却未必忍心去衙门告发。大概因为这个缘故,迄今为止,还没有在清朝档案里发现一例因“忘亲”而受罚的平民。
如果是官员“忘亲”,结果可就不同了,用不着他们父母去告,只要皇帝一知道,必定给处分。
乾隆四十八年,原籍北京的官员明住被派到陕西当知县,明住赴任时,带了老婆和小老婆,把八十一岁的老母亲独自一人留在家里。在陕西工作一年,逢寒食假期、冬至假期、端午假期、中秋假期,明住宁可出外旅游,也不回北京探望母亲。乾隆听说后,龙颜震怒:“明住仅携其妻孥赴任,转留其母在家,不得侍奉,于心何以自安?县令为亲民之官,一经除授,即当教民以孝悌之义,似此忘亲贪禄,又安能训迪斯民耶!”传旨给吏部,撤销明住在陕西的职务,让他立马回京侍候母亲,并且10年之内不许任何人保举他做官。
乾隆制定“以孝治国”,惩罚不常回家探望父母的官员,并且还配合一些制度,使官员们有条件常回家看看,也不得不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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